問題:
題目背景: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商品價款 20 萬元、增值稅稅額 2.6 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代墊運費 1 萬元、增值稅稅額 0.09 萬元,上述業務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款項尚未收到。我想寫出這個題目中甲公司的會計分錄,但是代墊運費里產生的增值稅0.09萬元不太確定應該歸納在哪個科目上,我心想本著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這筆增值稅的對象本質上應該算是乙公司的,那么甲公司似乎應把1萬的運費以及產生的0.09萬元一同視為代墊的費用,直接計入應收賬款對應的銀行存款貸方。
甲公司:
借:應收賬款 23.69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
應交增值稅 2.6萬
銀行存款 1.09萬(0.09放這里)
乙公司:
借:原材料 20萬
材料采購 1萬
應交增值稅(進項) 2.69萬(0.09放這里)
貸:銀行存款 23.69萬 這樣是否正確?
回復:
整體正確,細節需要調整,0.09萬究竟如何處理,要看發票是開給誰的。
1、甲公司賬務處理
銷售商品
借:應收賬款 22.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
應交增值稅 2.6萬
支付代墊運費:看情形發票是開給乙公司的,最終承擔運費的是乙公司
借:其他應收款1.09萬(0.09萬在這里)
貸:銀行存款1.09萬
收到乙公司支付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23.69
貸:應收賬款 22.6
其他應收款 1.09
2、乙公司賬務處理
采購商品
借:原材料 21萬(1萬元運費屬于材料成本,是價外費用,記在這里)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69萬(0.09元在這里
貸:應付賬款23.6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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