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第三條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企業未實行出差定額伙食補助而是實際報銷的,員工出差途中的餐費,其實際發生的支出可據實扣除,無需并入招待費支出;對于出差途中發生的招待業務客戶發生的餐費應作為招待費支出并按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