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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